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雇主的浪漫幻想

引子:
感慨,大部分的人到了權力的高處就忘了怎麼站在低處思考。更叫我感慨的是所謂亞洲價值、大中華的思想竟是個要處於低處者去體諒高者。總會聽見那些為人母者這麼教訓孩子:“你打工應記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 “某某是你的長輩,說的自然有道理,莫辯听就是了。”。不以事實道理論之,事事不忘和諧。可抱有這種和諧想法者卻不自知,這些犬儒的想法只會帶來剝削的環境。

即使人人都息事寧人 萬事妥協,可事情的發生必定有正負、陰陽、攻受。人人都願意放低自己只會形成 大家都不自覺的剝削他人的社會。更可笑的是,是認為自己正doing right thing 的剝削。


正文:

現實的僱傭環境已經讓僱傭雙方習慣了試用期的存在。且該試用期的理解對勞工十分不利。現實對試用期的理解:
  • 待遇比正式員工差。
  • 雇主若不滿意員工的工作表現,可於試用期內隨時終止僱傭關係。

請容我先說說律法的其中一個精神:保障弱勢。在僱傭關係中我想大家毫無疑問的都會認同勞工是處於弱勢的那一邊吧。只要明白這保障弱勢的精神,你不需查證 labour law 也能知曉以上現實工作環境對於試用期的規定是法律上不合理的。(我會說倫理上也不合理,可我容許大家有不同的認知且篇幅有限,且不論之。)經查詢,馬來西亞的勞工法令中是完全沒有試用期的描述的。司法界對於試用期的糾紛都把試用期員工視作正式員工處理。

所以司法中,合理恰當的試用期員工的待遇 是等同於正式員工的。我將在下面以條理的方式說明之。



引用:
  • http://www.pesaraonline.net/proba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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